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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为加快解决我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引导,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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