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的通告
(汕府〔1999〕207号)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卷烟市场流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是侵害国家和合法生产厂家及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并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交易点,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三、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属烟草专卖品,依法由国家批准设立的烟草部门专卖专营。未经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
四、凡经营卷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取得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中,属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企业,应领取《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人超经营范围经营或从事购销假冒伪劣卷烟等违法活动。
五、凡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持烟草专卖部门开具的准运证,属运输进口卷烟的,应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部门开具的准运证,并随货同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