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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贵阳海关《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展白酒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省民政厅、贵阳海关)

  白酒产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特色优势产业。为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白酒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白酒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白酒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白酒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下列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比重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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