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企业交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企业交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汕头市企业交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向企业从事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类列管的中介服务性收费;
(三)强制或指定并列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具体包括培训费、咨询服务费、检测检验收费等;
(四)各类管理费、附加费、配套费、统筹费、补偿金、保证金、抵押金等;
(五)市政府认为必须实行交费登记的其他收费。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范围内企业交费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物价局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交费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监察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物价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交费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企业交费登记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费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收费单位的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及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三)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收费票据编号;
(四)收费人员的姓名、收费员证编号。
第六条 《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物价部门负责印制,财政部门具体发放。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