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基层平台,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就业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充分发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和劳务输出基地的作用,整合并提升现有示范县输出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建设。加强劳务协作,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业劳务输出。
(三)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
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免征3年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即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按规定由财政部门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业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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