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树立劳务品牌。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省外、境外投资,注重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体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开发我省家庭服务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呼叫电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营运管理任务。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服务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五)强化社区作用。实施家庭服务进社区工程,将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发展社区内家庭服务业。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改造建设社区服务设施、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各地区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和在家庭服务机构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