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3年,基本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0%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逐年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全省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省各有关部门要制(修)定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业态发展重点。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