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汕头港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等水域游泳的通告
(汕府〔1999〕80号)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水上交通治安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汕头港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汕头港广场浮动码头附近等水域游泳。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滨路堤边及附近区域非法搭建临时更衣室、简易淋水设备、下海扶梯、沙包台阶等为下海游泳提供服务的设施。凡已在该区域内非法设置的上述设施,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清除,清理费用由非法搭建人承担。
三、海监、公安、港务、城管、城建、体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在上述区域内游泳或从事为游泳提供服务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教育、劝阻和清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教育和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海监、公安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