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
1、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3年内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3、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6、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接受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区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