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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事分配和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

  (四)就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每户每年税收减免限额8000元,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减免税费4000元。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上述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缴纳。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其中“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应延长。
  (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期1次,延期不贴息。
  2、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退役军人证》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在2万元以内,给予100%的贴息,超过2万元部分给予50%的贴息。
  3、持《求职登记证》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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