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减免税费的行业外,自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1年内免征工商及其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到农村创办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的,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经税务、卫生、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可免交以下费用: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创办饮食、餐饮业、美发美容业相关证照的工本费和培训教育费。从事食品行业的,可按一定的比例减免产品检测费,获得相应执业医师许可,创办医疗机构、开办门诊的,在办理开业手续时,减免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4、取消高校毕业就业落户的限制,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生源地属农业户口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可落县(市)以上城镇户口或就业所在地城镇户口;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户口可以保留不转,户口性质不变,结婚后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可转城镇户口;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后重新择业的,要自主选择户口保留或转移,免户口迁移、落户费。
5、毕业半年后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和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明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对患重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的低保条件和标准,给予救助。
6、对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将其纳入“一家一”和“一帮一”就业援助对象,进行重点帮扶,促进其尽快就业。
(四)公开招考政策
1、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必须在自治区下达的增人增资计划内,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2、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自治区下达的增人增资计划内,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3、行政、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在自治区下达的增人增资计划内,在有空编、空岗的前提下,由地区统一公开招考。
4、事业单位聘用临时性人员,需经自治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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