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
1998年以前入学的任务计划招收的公费大中专生,国家实行面向基层和生产、科研、科教一线指令性分配的政策;1998年及1998年以后入学的任务计划招收的公费和自费毕业生及1998年以前未安置的计划内自费生,实行在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国家不再实行指令性分配政策。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持《求职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用工信息和职业培训登记服务;可以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并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的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事业收费,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2、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并持《求职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经创业培训合格,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到居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可突破2万元额度限制,最高可贷款5万元。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利息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贴息,超过2万元部分给予50%贴息,其余50%由个人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延期,可按规定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不贴息。
3、对吸纳持《求职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吸纳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和“先支后补”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凭大中专毕业生的《求职登记证》、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由县(市)财政承担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照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由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凭大中专毕业生的《求职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及社会保险费凭证按季度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三)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