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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07〕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到人员、任务、经费三落实,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民政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场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保障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有法定抚养、赡养人,而无赡(抚)养能力的人员;
  (三)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
  (四)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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