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部门(单位)和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受聘人员审计项目的质量。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
审计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和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县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情况真实的受聘人员,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县审计局应当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县审计局根据考评结果,按聘请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局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入外聘人员备选库。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等,及时移交县审计局。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和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