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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外聘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局负责对年度计划内拟聘请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应当由县审计局支付费用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外聘人员经费预算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根据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三条 聘请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人员,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聘具体人选。县审计局要逐步建立外聘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受聘人员,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聘请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人员,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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