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外聘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由县审计局负责对年度计划内拟聘请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应当由县审计局支付费用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外聘人员经费预算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人员的,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根据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出除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三条 聘请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人员,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聘具体人选。县审计局要逐步建立外聘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受聘人员,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聘请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人员,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