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遇到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 县审计局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国际援贷项目;
(六)其他适宜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当对自身的审计工作负责,县审计局应当对利用外聘人员审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六条 受聘人员参与自治县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 自治县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县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关审计项目需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的,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