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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住院:
  1、起付线:是指对农牧民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在此起点以下的费用由农牧民自己支付,具体为:
  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00元,超出部分按60%补偿;
  县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200元,超出部分按50%补偿;
  地区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超出部分按40%补偿;
  地区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800元,超出部分按30%补偿。
  2、封顶线:是指给予参合农牧民一年内累计报销住院费用的总和。封顶线为15000元。
  第二十六条 贫困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在原报销基础上提高十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在一年内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体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转诊时,实行逐级转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转诊者住院费用在原补偿基础上下浮15%。已参加其他商业保险险种人员,经审核符合补偿条件者,可使用发票复印件按比例补偿住院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积极鼓励本县农业户口常年在外务工及季节性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其在所在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所在地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下浮10%给予补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乡两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基金管理使用及补偿情况;审计部门将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审计合作医疗财务帐目及报销情况,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公示制度,每月由乡合管办将门诊与住院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卫生、财政、审计部门人员组成督查小组,每季度对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及基金管理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由县乡两级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于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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