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的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严密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和治理,突出重点,严查重大隐患,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监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各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四)加大投入,强化监管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确保整改资金落实到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专项行动中,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审查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严格督查整改结果,严格复产验收工作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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