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要求,积极建立煤矿辅助矿山救护队伍,增强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全县各类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5日)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
十三条执行。要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06年以来已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认真整改,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开展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复产申请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五)督查阶段(7月26日-8月10日)
成立督查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工作不合格的煤矿,将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摆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要对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