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1日-5月23日)
1、紧急动员。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紧急动员,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
3、强化学习。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4、周密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统一安排,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八条规定分类。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24日-5月31日)
各类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技术管理体系。认真组织技术力量,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并登记建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