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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煤矿驻矿安全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集中培训,培训成绩纳入年度或季度考核。
  第八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实行异矿交流制。一般每季度交流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予以调整。凡督察工作不力的,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凡考核不称职者,由任命机关予以辞退或免除其督察员职务;凡严重违纪或违法者追究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三章 职务与待遇

  第九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工资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和发放,现暂定为每人每月3000元(含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差旅费、下井费、加班费、劳保、年终评优奖励、培训费等费用)。
  第十条 被任命的煤矿安全督察员工资等费用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从各煤矿筹集专项资金,造册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各煤矿为驻矿安全督察员提供食宿、办公条件,伙食费用由煤矿安全督察员自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所驻煤矿作业场所安全,参加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矿方或其他职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标准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二)对影响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督促煤矿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在出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达停止作业或立即撤离命令,并及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向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报告。
  (三)对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以及采用危及相邻矿井安全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四)对所驻煤矿领导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的,违犯劳动纪律的,存在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职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劳动用品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未签订救护协议的,未给职工办理人身保险的,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使用有效安全仪器仪表和有关设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或停产整改。
  (五)对所驻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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