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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煤矿驻矿安全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煤矿驻矿安全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0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矿驻矿安全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矿驻矿安全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5〕112号),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由县人民政府从各煤矿抽调一名懂技术、懂管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聘任上岗。煤矿安全督察员代表政府履行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督察职能,与所驻矿无隶属关系,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同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检查,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驻煤矿例行的安全大检查,每月驻矿时间不少于22天,下井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0天,其中夜间下井检查每月不少于4天,并对每次下井检查情况做详实记载,以备查考。
  第四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发现矿井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应详细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名后归档。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条 煤矿安全督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馈赠;不得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督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 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督察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督察员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和发放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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