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8〕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根据
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
(二)汕头市、澄海市、南澳县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