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越境不书,即不写县境外之事。
(十二)《县志》续修本的编纂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不用第一、二人称,如“我党”、“我军”、“ 我县”、“本县”、“我集团”、“本校”等,须直书本县区划名称、实体名称,如县委、县人民政府等。各部委局办在同一类目中首次出现,用全称,即:冠政治实体名、县名、部委局办名,如“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为了避免完全第三人称叙事的单一,可选用“全”、“内”等词进行辅助表达,如“全县”、“县内”、“县境”、“境内”、“全集团”、“校内”等。
(十三)引文必须注明出处(书名、出版社及日期、作者、章节、页码)。
(十四)注释用语要简练、准确,统一采用尾注的形式。
(十五)为增强志书的可读性,做到图文并茂,可以在文内加照片。
(十六)标点符号使用、书写一律自左向右横写,标点符号按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监督局1995年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标点:①标点符号写在行内,除破折号、省略号外,其他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但后引号、后书名号、后括号和其他标点符号不可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前引号、前书名号、前括号不能放在每行的行末,而要加在移行的开头;②注意使用连接号,“~”浪线连接号用在阿拉伯数字、代表数量的字母之间表示数值范围的,如“10%~30%”、“10℃~32℃”、“300 km~600km”、“10%~50%”等,两个连用的数值之间不能省略单位,如“300公里~500公里”不能写为“300~500公里”;占一格的一字线“-”是用来连接时间起止的,如“1978-2005年”, 年份起讫也可写为“1978年-2005年”,但为了全志统一,志书行文均省略前一“年”字。相同月份时间省略方法同年份,如“2003年1月2-5日”,但不同月的不能省略,如须写成“2002年1月12日-2月18日”。占一格的一字线“-”还可以表示产品型号,如“TPC-3”。占两格的一字线“--”是连接地名方位的,如“北京--上海”、“人民广场--松江大学城”等;③引号的使用,引用整句且包括冒号的,最后的标点符号放在引号内;不是引用整句,且无冒号的,最后的标点符号放在引号外。词语用引号常常带有比喻意和贬义,如“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十六大、改革开放不加引号;④逗号、顿号使用,逗号表示一般性停顿,顿号表示并列性停顿,如果并列词语内部又有并列词的,则该词语的前后词语应使用逗号,如“市委书记某某,市委副书记、市长某某,市委常委某某、某某、某某”;⑤书名号只用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章名、文件名、剧目名等,不用于单位名,如“《人民日报》”,“人民日报社”(不可写成“《人民日报社》”)。丛书不是书名,不用书名号,如“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研究丛书”;⑥破折号(“-”)是行文中解释说明的语句,如“上海万国建筑博览-外滩建筑群”。注意破折号与连接号的区别,连接号“-”占一格,作用是把相关的词语连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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