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建利安北路有关事项的通告
(汕府〔1998〕102号)
为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步伐,改善旧城区道路交通条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利安北路(含民生路西段)的拓建工作。现根据《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拓路涉及的有关拆迁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拓路拆迁工作由汕头市升平区利安北路拓路拆迁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称拓路拆迁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民生路48号),负责拓路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
二、凡在拆迁部门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一切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被拆迁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
天内携带有关房屋、设施的合法报建手续及产权证明文件,到拓路拆迁办公室登记缴验,并由拓路拆迁办公室依据
《规定》给予作价补偿。属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三、凡在拆迁范围内的各种管线的所有权属单位,应将现有管线的数量、埋深情况及处理意见等资料提供给拓路拆迁办公室,并在拆迁期间派员到现场监理。在拆迁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所需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
四、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在裁决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拆迁人依法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设施先行拆迁,但必须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各有关部门、被拆迁单位和住户要积极支配配合拓路拆迁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拓路建设需要。
六、凡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拆迁工作的进行。对逾期不服从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限期搬迁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