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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1〕3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半边户”奖励扶助农村居民的界定。
  “半边户”是指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当事人户籍性质以本人现行有效户口本首页为准。
  二、“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的基本内容。
  “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是指半边户家庭中本市农村居民一方年满60周岁时单方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奖励扶助金。此项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为“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且本人具有本市农村居民户籍;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子女。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1.“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自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每年发放一次,直到亡故为止。本通知实施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11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不予补发。
  2.奖励扶助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按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由市人口计生委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半边户”农村居民奖励扶助对象,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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