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非法集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维护稳定等处置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办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省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江苏银监局: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负责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调查、认定和处置;协助、配合省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置。
(三)省公安厅: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和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群众利益,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省纪委、省安全厅: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工作。
(六)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省委政法委: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工作;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
(八)省信访局、省维稳办: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九)省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查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省工商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
(十一)省法制办:负责省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咨询等工作。
(十二)人行南京分行:负责监测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流向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十三)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农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林业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的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