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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告
(汕府〔1996〕134号)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汕头市市区和经我市境内的206、324国道公路,对拖拉机(含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公路养护用拖拉机除外,下同),上路行驶作如下限制规定: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汕头市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范围内(下蓬镇、岐山镇、浦镇除外)的城市主、次干道及过境路段,禁止拖拉机上路行驶。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汕头市市区道路(包括206、324国道公路市区路段)全面禁止拖拉机通行。
  (三)自1997年7月1日起,经我市境内的324国道公路全线禁止拖拉机通行。
  二、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城区主干道路、省道的交通繁忙路段和省道以下公路车流量超过设计通行能力的其他路段,在交通高峰期内一律不准拖拉机上路行驶。具体限制区域、路段和时间,由各市、县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当地交通等有关部门须在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
  三、用于农田耕作需要在禁行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必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发的特许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路段通行。
  四、凡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安装齐全有效的照明、信号灯具以及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拖拉机,一律不准上路行驶;未办异地委托的外地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地的拖拉机。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市停止拖拉机入户和办理道路运输证件。
  六、凡违反本规定在禁行路段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处罚外,有权扣留车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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