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农村村宅的绿化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有保存价值的古树名木、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规定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保护小区)。
第三条 保护小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保护小区的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000亩以下。
第四条 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表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保护小区,由所在管理区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管理单位应对自然小区进行命名挂牌,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护措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 保护小区经批准建立后,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㈠实行封山育林。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木均不准采伐、打枝、采松脂;确需进行抚育间伐的,应在有利于促进林木生长前提下,提出设计任务书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㈡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采石、炸石,挖砂取土,以及从事其他损毁林木植被和景物的行为。
㈢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从事放牧牲畜、打鸟狩猎、捕杀野生动物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