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批复
(汕府函〔1996〕11号)
市国土房产局:
汕国土房产函〔1995〕62号请示悉。《汕头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局发布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汕头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商品房预售、预购后转让等行为,维护商品房预售(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包括内销和境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预购后转让,是指承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及预购后转让等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开发经营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图纸及售房价格表复印件,送交预售商品房所在地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所)备案,领取《汕头市商品房预售契约》文本。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订立
《汕头市商品房预售契约》(契约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及交易管理所各执一份),涉外商品房预售契约应经市公证处公证。预售方应于商品房预售契约订立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契约及有关凭证向交易管理所办理预售商品房交易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