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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7〕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救助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对生活无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
  第二条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要保障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救助单位
  县民政局为自治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其基本生活救助;公安、卫生、红十子会等部门可按照其业务职责提供相关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及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对因遭遇抢劫、失窃及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人员,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三)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对前来求助的对象,救助前要完成询问,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受助人员的个人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本地有无亲友;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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