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5〕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白蚁防治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
第四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的,均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㈠体育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礼(会)堂、教堂等重要公共建筑物;
㈡机关、学校、宾馆、医院楼房,高层楼宇、仓库、大型厂房;
㈢木结构建筑物;
第五条 凡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把白蚁预防工程列入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内容,预防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概算内。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所或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统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签订白蚁预防委托合同书,并由白蚁防治所加具意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开工手续。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白蚁预防处理,应向白蚁防治所提供该工程的座落、结构、用途、面积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白蚁防治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制订白蚁预防施工方案,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施工合同。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预防处理后,应将预防资料送建设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