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7〕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五保户供养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自治县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户籍地在自治县农村,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未满十八周岁,下同),可享受“五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其成年子女因病或残疾无力赡养者,也可列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的确定,须由本人申请或他人代为申请,经群众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核发《五保供养证》。孤儿长大成人能自食其力或其他五保对象重新获得可靠生活来源后,应停止五保供养。
第三条 五保户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一)集中供养。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应贯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创办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二)分散供养。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户自行生活,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由县民政局制订“五保户代养协议书”,委托1-2名代养人具体负责五保户的日常生活,代养人签订代养协议书后,即视为有效责任人,对代养的五保户负全部责任,代养人为有偿代养,可在每年年底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四条 对五保户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人每月提供面粉12.5公斤、食油0.5公斤、生活费用30元;
(二)每年每人供给单衣一套,每两年供给冬衣一套,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用具按实际需用供给;
(三)保证有住房,住房必须保证不破漏、不阴湿、有取暖设施,居住安全、方便、舒适、清洁;
(四)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医疗,医疗费用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具体规定支付,对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