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5〕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汕头市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证城市危险房屋能够及时排险维修,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的城市危险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代管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检查监督;其所属的各国土房产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城建、城管、旧城改造、公安、供水、供电和市区统建无房办等部门及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主管机关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条 市国土房产局属下的市房屋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负责市区城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 具备房屋鉴定专业知识,掌握房屋鉴定标准,维修加固技术和方法等;
㈡ 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租约和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向鉴定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