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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抚恤优待金、计划生育、见义勇为、教育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3、农村贫困家庭疾病救助费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牧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人为单位,由本人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巴里坤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承担受理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初审和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成立由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的低保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和评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组进行张榜公布(不少于5日)。对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填写《巴里坤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评审呈报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场区要成立农村低保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申报的保障对象逐一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进行张榜公布;对情况不清的,退回村民委员会重新调查核实。乡镇审核确认后,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年人均收入、补助金额等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申请对象所在村组同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各乡镇场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复查。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场区申报人员名单后,对其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享受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各乡镇场区进行复查。同时,各乡镇场区要对通过审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进行张榜公布。
  (五)发放保障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无条件的地方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
  (六)保障金停止、变更。对农村家庭收入或人员变动的低保对象要及时办理停止、变更手续,原则上半年变更一次,并由村民委员会低保调查评审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填写《巴里坤县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变更)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70%的资金,地方自筹30%的资金。
  七、低保标准
  根据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及人均消费水平,确定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为年人均纯收入70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不足700元的实行差额补助,即不足700元的部分补足700元,差多少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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