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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农村实行低保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农村社会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对农村困难群众实行救助,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适合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促进经济发展,加快构建和谐巴里坤。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起步、全面覆盖、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
  (一)以2007年初摸底调查的年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因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致贫的5662名特困农牧民为主。
  (二)以下两种情况不纳入保障范围
  1、符合五保条件的农牧民,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五保政策执行的,不再重复救助;
  2、对因突发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或处于低保边缘的人员,实行临时救济。
  四、收入计算
  农牧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1、全年的农牧副业生产纯收入;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
  3、政府发放的各种财政补助;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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