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灾后修建房屋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巴政发〔200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受灾群众住房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全县社会秩序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受灾户住房重建给予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住房全部倒塌需要重建的房主。
2、房屋暂未倒塌,经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且无法居住、需要重建的房主。
3、房屋因灾毁坏,但通过加固1间后可以居住的房主。
4、在村镇规划区连片建设范围内经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且可以加固,但不愿加固而愿意重建的房主。
二、补助条件和建设标准
1、新建1间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符合抗震要求的砖木结构的房屋。
2、借款受灾户必须是在村镇规划区连片建设范围内建设的住户。
3、新建和改造加固房屋在2007年8月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4、因房屋结构受洪水浸泡倒塌的,或经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且无法居住的房主,如在原址上重建,必须加固基础、加高底层(至少50厘米以上),达到防洪标准。
5、凡在洪水冲刷地带原地重新建房的,不享受重建住房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
6、住房全部倒塌或经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且无法居住、房主也不重建的,不享受重建住房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
7、只有部分房屋受损,但经建设部门鉴定还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的房主,不享受重建住房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
8、对在2007年8月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房屋,且房主与政府签订借款合同的,农区受灾户借款中的2000元、牧区受灾户借款中的3000元作为奖励资金,政府不再收回。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建设质量标准的房屋,连片建设的取消政府借款,分散建设的补助资金减半。
三、补助标准
根据受灾户经济收入情况和所在地经济特点,明确补助标准如下:
(一)黄土场开发区(含萨尔乔克乡自流井村)
1、非贫困户每户补助4000元,政府借款5000元。
2、经扶贫、民政部门核定的贫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政府借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