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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进行青春期及婚姻保健的指导,进行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对参保孕产妇自怀孕十二周起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给予孕期营养、卫生、心理、自我或家庭监护等孕期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
  三、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十次,及时矫正异常胎位。治疗高危妊娠,建立专案管理,加强监护,优先提供住院条件,实行住院分娩,科学接生。
  四、产后访视四次(分别于产后第二、七、十四、二十八天),并给予产褥期保健、新生儿护理与喂养、哺乳期卫生等指导。
  五、产后四十二天对母婴健康检查一次。
  六、给予参保孕产妇的住院和接生手术费优惠。
  第五条 零至六岁儿童保健保偿服务项目包括:
  一、为入保儿童建立保健档案,即建立入保儿童保健册(卡)。
  二、实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评价(按四、二、一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即1岁内儿童体检四次,2-3岁每年体检二次,3岁以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做好喂养和防治疾病、早期教育指导,督促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三、对早产儿、足月低体重儿、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

第四章 入保对象及保偿期限

  第六条 凡属本市常住人口的新婚和孕产妇及○-6岁的儿童,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器质性疾病者均可自愿参加妇幼保健保偿制。
  第七条 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各级综合医院、卫生院作为妇幼保健保偿的承保单位。凡参加了妇幼保健保偿制的,属新登记结婚者在婚前体检的同时在体检单位申请入保。汕头市区新婚者在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入保。入保后怀孕的市区孕妇可持市统一印发的妇幼保健保偿卡到市妇幼保健院或市区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妇幼保健系列服务。其他孕妇可自行选择在市区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参保。
  第八条 妇幼保健保偿期限:参保孕妇自参保之日起至产后42天;其所育儿童从0-6岁止。
  第九条 在保偿期限内,如母子迁居外地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继续接受保偿服务的,可退还保偿金余额,其它情况不得退保。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迁居者,可向迁入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转保手续,保偿金余额随转,继续享受妇幼保健服务和保偿待遇。

第五章 入保和承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保者与承保单位双方在妇幼保健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承保方发给入保方保偿卡一份,入保方有权凭证到承保单位享受承保项目的保健,承保单位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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