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5]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汕头市市区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管理,加快城市燃气管道供气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进行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经营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燃气管道供气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燃气供应管道化。
第四条 市建委是城市燃气管道供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及管理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市劳动局负责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安全监察;市公安局负责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消防监督。市规划、国土、城建、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须持有建设部或省、市建委核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市建委审查具备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经营条件时,方可从事燃气管道供气的经营。
市建委应根据城市燃气管道供气的发展规模,控制经营单位的数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是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