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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三)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在1年内2次分期支付,但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市、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安排市级财政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四)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商品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以上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公交、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七)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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