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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二)水利设施。包括:(1)各种类型水库;(2)堤防工程;(3)大中型引调水工程。排查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出各类水利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三)煤矿。包括设计能力和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县发改委及企业组织实施,制定出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四)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源;(2)变电所;(3)输电线路大跨越塔;(4)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备;(5)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6)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它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和县发改委、国资委、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出重要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液化气站、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排查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组织实施,制定出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已经做出上述重大基础设施中相关专项检查安排的乡镇场区、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齐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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