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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已核准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进行调整,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采取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按规定停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区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新疆目录》内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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