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7〕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各类企业在哈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水平, 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5〕57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项目范围和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企业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核准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上级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