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市、县两级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废旧物资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县两级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因此要保持其独立性和稳定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二)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事宜。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成立锦州市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规范管理,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市场及社会治安管理,切实堵塞收赃、销赃渠道。同时,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利用工作,延长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