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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由工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第三产业污染源的入户调查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经济普查数据,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普查培训
  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及部门(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自治区、地区的普查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普查培训工作按照地区的培训计划和通知进行。
  (五)质量保证
  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自治区、地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部门(单位)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自治区和地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置质量控制管理专人, 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调查。
  (六)宣传动员
  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工作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共同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经费预算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 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理。此次普查工作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理和收费的依据。 县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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