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在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
(二)组织实施
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按照《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自治区、地区确定的污染源普查有关政策规定,拟订自治县的推进措施,经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开展;制订和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各部门(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及办公室,按照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普查工作中可在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和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机动车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业源、 渔业源和畜牧源普查方案,并会同水利、畜牧兽医部门完成对农业源、渔业源和畜牧源的普查。
旅游部门负责编制旅游污染源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旅游污染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编制医疗污染源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医疗污染源的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