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自治县污染物排放量 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在现场监测的基础上,同时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 65%以外的其它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并以抽样监测方式选择部分工业源进行现场监测,相互比照核对。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工业源,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试点阶段(2007 年 1 月-2007 年 12 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选择试点,落实任务,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普查表,组织学习和验证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方法,开展普查培训。
各部门(单位)按职能编制完成相应的普查实施方案,报自治县开展第一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审核;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环保部门制定各类普查表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普查技术手册。
工业源中占自治县污染物排放量 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测,为全面普查作准备。
2、全面普查阶段(2008 年 1 月-2008 年 5 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档案,组织审核验收。
各部门(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并采取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与验收。
3、总结阶段(2008 年 6 月-008 年 7 月)。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建立自治县污染源数据库,上报普查数据;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