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7〕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 号)和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80号)精神,认真做好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自治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确保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自治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情况,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 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信息库,为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清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
1、清查目的。 清查辖区内各类(行业)普查对象的数量和分布等基础信息,形成清查基础资料库(册),确定普查对象,并界定其普查级别,减轻污染源普查工作量。
2、清查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污染源普查清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综合技术组具体指导。 所有法人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在其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登记。
3、清查对象与范围。 2007 年所有排放污染物 30 天以上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不包括兵团企业)。
4、清查内容。 收集各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料,清理查实各类污染源数量、地域分布状况等信息。
5、清查方法与要求。 按照《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的要求执行。 各部门(单位)务必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以前完成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