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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3.窗口未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公章(2)的,每件扣窗口及首席代表5分。

  4.即办件不即收即办,每件扣窗口及相关人员2分。

  5.办件未及时录入审批中心管理信息系统,每件扣窗口及相关人员2分。

  6.窗口未摆放《申办须知》的,每次扣窗口2分。

  7.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窗口及相关人员2分。

  8.未参加窗口轮流值周活动或在值周活动中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的,每次扣相关人员2分。

  9.未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每次扣相关人员2分。

  10.窗口出现空岗的,每次扣窗口3分。

  11.窗口人员无故缺席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相关人员3分。

  12.工作日午餐饮酒的,每次扣2分。

  13.在审批中心大厅内吸烟的,每次扣相关人员1分。

  14.未做到窗口整洁或物品未摆放有序的,每次扣窗口1分。

  加分因素

  (1)窗口及相关人员被新闻媒体表扬,市级的每次加5分,省级的每次加10分,国家级的每次加20分。

  (2)在审批中心《工作简报》、中心门户网站和《党风廉政教育专栏》等媒体上发表文章的,每篇给相关人员加2分。

  (3)在审批中心日常工作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每次给相关人员加2分。

  三、考核评比方法

  对部门采取定期检查的考核方法,一般情况为半年和年底各一次,并将年底考核结果提交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及市软环境监察办公室,作为评选市政府集中审批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窗口和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将窗口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红旗窗口”、“优秀公务员”、“服务标兵”和“先进工作者”的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在审批中心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对给予诫勉或受行政警告处分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于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退回原单位。

  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被省、市监察系统通报批评;2.出现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3.每年1月10日以后(含1月10日)到审批中心工作的,或12月20日以前(含12月20日)调回部门工作的(合署办公的窗口除外);4.没有参加窗口和个人年度工作述职;5.公出请假或事假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以上(含11个工作日),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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