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 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强化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功能,有效实现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评比,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1.本部门审批事项已实行一个处室集中审批(1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2.应进驻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均在审批中心办理(15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3.应在审批中心缴费的,统一在审批中心收费窗口缴费(10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4.按要求配置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10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5.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规范运行(10分)。让申请人自行传件的,每次扣5分。
6.在审批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在承诺时限内办结(10分)。出现逾期的,每件扣5分。
7.符合审批前置条件要求的申请事项应批尽批(10分)。无正当理由未审批,每件扣5分。
8.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审批档案(10分)。出现未建立或不完备情况的,每件扣2分。
9.年度内行政审批工作未发生有效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10分)。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增减因素
(1)已列为绿色通道项目,能够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和《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尽快办结的,每件加5分;否则,每件减5分。
(2)并联审批的项目,按照并联审批所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的,每件加2分;否则,每件减2分。
二、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1.因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办件逾期的,每件扣窗口及相关人员10分。
2.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窗口及相关人员5分。